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院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根据《江汉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分委员会)是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院内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接受校学术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学术分委员会的工作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学术分委员会由7-9人(单数)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第五条 学术分委员会的构成应突出委员的代表性,委员人选名额按一级学科门类、兼顾不同专业分配。
第六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各系、室、平台民主推选和院长提名推荐两种方式产生,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确认后,由院长聘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为其当然的委员。
第七条 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主任委员由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八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同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委员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第九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除院长提名外,在法律规定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学术分委员会工作。
第十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一条 学术分委员会出现委员空缺时,所空缺名额按照该委员产生办法进行人选增补,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确认后,由院长聘任。
第十二条 学术分委员会下设秘书1人(兼),负责学术分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学术分委员会依据本章程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领导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分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分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参加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勤勉尽职。
第十六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分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分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建设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历教育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
(六)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七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分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引进高层次人才和聘任名誉(客座)教授的考评;
(三)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的遴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分委员会,由学术分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制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名誉(客座)教授聘任计划;
(三)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
(四)开展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院党政联席会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分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分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九条 完成校学术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积极配合校学术委员会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条 学术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向秘书请假,且不能委托他人代为与会或投票。
第二十二条 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三条 学术分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表决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四条 学术分委员会决策重大学术事项时,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享有表决权。特邀委员由院长、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分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分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二十五条 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学术分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院领导、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或邀请知名专家参加会议,充分听取专家意见,但受邀专家不参加表决。
第二十七条 学术分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一般为一周)。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裁决。
第二十八条 学术分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包含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分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二十九条 学术分委员会年度报告提交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院长应做出说明。审议通过的学术分委员会年度报告应向全院公开,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方可发布。经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修订本章程,修订方案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后有效。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含其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术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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